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致残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
因工负伤致残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3]39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致残后的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加强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现对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评定工伤人员伤残等级的同时,对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予以确认,并确定应当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出具《辅助器具配置意见书》(附件一)交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
  二、工伤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凭《辅助器具配置意见书》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配置手续。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选择本市有资质的假肢单位为辅助器具配置单位,并按照国产普及型标准确定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及使用年限,书面通知(附件二)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
  三、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由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承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