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治理整顿
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3]135号)
市国土房管局报送的《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凡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有关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当以强化土地管理法制观念,促进土地管理认识到位、职能到位、工作到位,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重在整改为原则。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使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得到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土地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纠正,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得到促进和发展。
二、按照国务院2003年7月31日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要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应当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后,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设立或者扩建的开发区,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申请。
开发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应当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村民复耕,严禁弃耕撂荒。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闲置的,按照《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