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开办事制度
1.户籍落户及管理列入全市政务公开范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本《通知》发布1个月内,要将户籍办理各环节所需提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责任领导、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2.青岛政务网建立户籍专门窗口,及时发布户籍政策、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方便群众办理。3.建立外地人员落户公开制度,每月由公安机关将批准落户人员的姓名、原户籍地、引进单位、落户依据、审核单位,通过青岛政务网户籍窗口和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简化审批手续
1.减少和归并落户申报材料,审核、办理所需提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6项。2.青岛政务网建立齐备的办理落户有关表格,申请人下载打印后,可直接填写,用于办理审核和落户。3.各部门落户审批实行A、B角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落户审批涉及不同部门的,实行并联审批。4.对不需逐级上报审核审批的,应随报随审、随报随落;需审核审批或进一步核查的,各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安机关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监督检查
(一)强化监督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深化“五项工程”、创建“四型机关”的要求,把做好户籍落户和管理工作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高效、快捷地为落户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及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在户籍办理过程中的各类相关投诉,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并及时反馈投诉人。
(二)责任追究
1.市监察、法制、物价等部门对落户审批单位在审批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刁难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取钱物和有价证券以及搭车收费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2.建立外来人口落户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对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落户人出具不真实证明,擅自批准落户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3.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落户的单位和个人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任何用人单位和落户者本人,必须按规定如实提报有关材料,不得在户口申报或迁移落户中弄虚作假。对虚报造假者,不予办理户籍迁入;已经落户的,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青岛市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而不办理落户的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为其发放《青岛市居住证》。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