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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失效]

  (三)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调动者。(2)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3)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
  (四)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随军家属落户按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靠收养落户条件
  (1)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婚龄满3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三区取消婚龄限制。(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独生未婚子女或病残成年子女,可进市区落户:
  父母双方均为市区户口的;
  父母离异,一方为市区户口的;
  父母离异,一方死亡,来青投靠具有市区户口的另一方的;
  父母双亡,需投靠具有市区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
  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无法随身抚养,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市区户口的;
  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3)本人为市区户口,如其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且为城镇户口,身边无子女,可办理投靠落户。(4)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5)原系我市户口的在外地上学人员、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劳改释放及解除劳教(少管)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二、办理程序
  (一)明确落户责任
  公安机关是我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户口登记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撤销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前期审核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落户。1.符合本《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落户人持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迁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2.符合本《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的,落户人持税务、国内经济合作、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3.符合本《通知》“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的,落户人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迁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4.符合本《通知》“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的,持人事、民政、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5.符合本《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的,落户人持市有关部门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核准,办理落户手续。6.从外地成建制迁入我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企业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户口迁入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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