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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药监稽查机构抽取的样品,应附随样品检验的“抽样证明及凭证联”或能证明样品来源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安排送检。
  第三十五条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药监局稽查机构送检品种,应优先安排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书形成后3日内送交同级药监局稽查机构处理。药监稽查机构应将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六条 省药监局稽查机构负责发布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质量公告。

第七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药监稽查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掌握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有关专业知识。
  第三十八条 药监稽查人员必须经省药监局会同省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药品监督稽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药监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必须出示证件,对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药监稽查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组织行为,应合法,要有法律法规依据。
  第四十一条 药监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需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四十二条 药监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省药监局稽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药监稽查工作的考核。市药监局稽查机构负责对县(市、区)级药监稽查工作考核。
  第四十四条 全省药监稽查工作考核的项目、内容和实施办法由省药监局制定。
  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由省药监局对药监稽查工作优异的机构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并列入所在药监局年终考评内容。
  对考核不合格的药监稽查机构,应限期改进;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且情节较重的,应报省药监局,按有关规定免去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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