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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四)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案件合议由药监稽查机构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对于案情重大、情节复杂、危害严重、处罚较重的、涉案金额较大的(即省、市、县级药监局查办案件的案值分别为15、5、1万元以上),应当由同级药监局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案件合议应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对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参加合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合议内容保密。

第五章 处罚裁量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应有法定依据,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其处罚的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决定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各级药监局应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及药包材等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程度的案件,参照《安徽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监督抽样

  第三十一条 省药监局稽查机构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监督抽样,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药监局在安排年度抽验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验。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样工作应严格执行《药品抽样指导原则》,遵循公正性、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监督抽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业务娴熟。
  第三十四条 监督抽样时,应认真检查抽样场所的环境、设施是否符合贮藏要求,并在“抽验记录及凭证”上加以标注。应查看被抽样单位提供抽样品种的相关资料,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被抽样单位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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