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十八条 药监局稽查机构受理案件主要来源:
(一)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检验机构抽检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药监局稽查机构交办的、下级药监局稽查机构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九条 药监局稽查机构应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药监局稽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一条 药监局稽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要及时填写详实的《举报登记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接待人与投诉、举报人共同签名。投诉、举报人拒绝签名的,由接待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监局稽查机构根据案件的来源情况,及时安排调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反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其他辖区的案件,应将涉案材料及时移交,不得拖延或不移交。
第四章 案件合议
第二十三条 案件合议是为了确保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量罚适当。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应在5日内进行案件合议。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案件合议的,须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案件合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