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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五条 药监稽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业务职能机构协助的,其他业务职能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各级药监局的其他业务职能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对相关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并将证据与监督检查情况材料以书面形式及时送交同级药监稽查机构查处。药监稽查机构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业务职能机构。
  各级药监局的其他业务职能机构对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符合简易处罚程序的应当场给予处罚,处罚结果送交同级药监稽查机构存档。
  第七条 各级药监局应建立案件查处激励机制,设立举报奖励基金。
  第八条 药监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工作时,应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 稽查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各级药监稽查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承担上级药监稽查机构下达或交办的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任务;
  (二)负责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三)配合、协助药监局内有关业务职能机构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全省药监稽查工作分为省、市、县三级管理。
  省药监局稽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办或组织查处
  全省重大、复杂的案件;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涉及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等案件查处;国家局交办或外省(市、区)移送的以及省局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省药检机构抽检的(国家、省抽验计划)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案件查处;市药监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报请省局处理的,由省局直接查处或指定其它市药监局查处;药品研究机构及在临床试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其它需由省局查办的案件;发布本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质量公告。
  市药监局稽查机构负责:省药品质量公告中涉及辖区内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案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以及其它部门转来的案件,可视情直接查处或指定查处;市药检机构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辖区内且市局认为需直接查处的案件;县级药监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报请市药监局处理的案件,市药监局认为需直接查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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