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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皖药监稽[2003]321号 2003年11月5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行政,加强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管理,规范药品监督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等稽查(以下简称“药监稽查”)工作管理,规范药品稽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药监局应根据辖区内稽查工作情况,设置药监稽查机构,配备高素质的稽查人员,并在编制、装备和办案经费上给予优先保障。
  第四条 药监稽查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等研制、生产、经营及使用情况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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