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药监安字[2003]236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局要认真学习、正确领会文件精神,并在今年10月份对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O实施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本市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提出详细的监帮促计划,于今年12月底之前报省局安全监管处。
二、各市局必须确保该文件在今年11月底之前转发到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
三、凡是在2003年12月底前不能完成GMP认证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填写附件1,市局核实汇总后于2003年12月底前报至省局安全监管处。
四、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各市局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安监处:1、2004年6月15日前,上报辖区内须停产的企业(或车间)明细表及6月30日前不能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的企业(车间)明细表;2、在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辖区内停产企业(车间)尚能销售的品种、批号、规格、数量明细表;3、在2004年8月底前,上报辖区内终止《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范围企业汇总表(附件2)。
五、药品GMP认证关系到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关系到药品生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希望各市局及时与当地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加强汇报、沟通交流,共同做好监帮促工作,确保我省药品GMP实施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