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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四、加大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投入
  13.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一般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要调整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结构,重点向公共卫生方面倾斜,对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应给予优先安排。
  14.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社财[2000]17号)、《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补助政策。对街道(镇)专门从事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的机构及组织,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管,由区市财政予以解决;对承担防保任务的其他机构和人员,由同级财政按照承担的任务量予以定额补助。
  15.加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基本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调整基础设施投资结构,增加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资,保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实验和工作用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16.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防疫处置经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防疫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现场处置、检测检验、卫生防护、预防疫苗、消毒杀虫药械等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按实际核定额拨付。
  17.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将可由市场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给市场,鼓励各种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并逐步将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此类业务向市场转移。
  五、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队伍建设
  18.调整和充实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制定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和充实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编制和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单位编制总数的20%以内。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长效机制建设方案》的要求,在疾病控制机构设立应急反应办公室,并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是政府行使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的公务人员,要参照公务员的标准和要求,完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
  19.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对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公开招录或招聘上岗,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2004年至2006年,新进人员要经市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要逐步调整和改善工作人员的专业和学历结构,积极吸引、鼓励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或其他高层次专业人才从事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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