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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办理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继续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办理注册建筑师、结构
工程师继续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注建办[2003]4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必须继续注册方可继续执业。为做好我省200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注册有效期在2003年12月前,仍在原单位继续注册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继续注册手续。
  二、申请继续注册,需提供下列材料(除特殊注明外均一式一份):
  1.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注册申请表(一级的一式两份,见附件1);
  2.聘用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所签合同截止日距申报注册之日应不少于2年);
  3.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上一注册期内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证明;
  4.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三个月以内);
  5.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各市、各部门审查原件)。
  三、省直甲、乙级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的有关材料上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中直驻皖的甲、乙级设计单位将继续注册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其它单位一律上报所在市建委(含省直、中直驻皖丙级设计单位)。市建委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继续注册申报汇总表》(附件2),于2003年 12月 10日前报省注册建筑(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四、未参加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及未通过测试的注册人员,不予继续注册。
  五、因工作调动或退休需变更注册单位的,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详见www:ahjst.gov.cn 注册须知)。
  六、请各设计单位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按时办理继续注册,逾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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