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3]194号 2003年11月28日)
为了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确保我市水生动物食品消费安全,提高我市水产行业的市场信誉和产品竞争力,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我市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促进水产养殖生产健康发展、维护水生生态系统稳定为目标,制订和采用科学、简便、高效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方法和标准,使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逐步得到控制、减少以至消灭,为社会提供丰富、健康、安全的水生动物产品。
二、工作职责
(一)市水务局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管理工作。市渔政监督办公室是市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管理。各县(市、区)水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管理工作。
(二)工商、卫生、交通、商贸、质检等部门和航空、铁路等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管理工作。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在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发市场和运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铁路、公路、航空站点设立检查室。航空站点的检查室由市水生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设置。
三、防疫管理
(一)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是指从海洋和内陆水域合法捕获及人工养殖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软体类和其它水生动物鲜制品及其冷冻品、加工品等产品。水生动物防疫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所生产、经营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所辖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国家统一制式的检查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物、运载车辆及水体进行消毒处理。患有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疾病和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