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辽宁铁道物业集团有限
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3]187号 2003年11月6日)
辽宁铁道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铁路分局部分商业网点及写字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单位受产权单位委托,对沈阳铁路局所辖部分商业网点及写字间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双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三、管理服务的商业网点及写字间地址:
1.和平区节能小区商业网点及写字间;
2.和平区哈尔滨路61-69号商业网点及写字间;
3.和平区总站路8、10、106号商业网点及写字间;
4.和平区太原南街307号商业网点及写字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