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作缴费年限为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3年1月至《镇保办法》实施前个人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第八条 (享受镇保医疗保险的范围)
从业人员和符合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发生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下简称急观)以及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时,可以享受镇保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大病医疗中的精神病治疗病种,限于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第九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镇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或者急观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参保人员在急观后直接住院的,以及在住院期间发生转院住院的,作一次住院。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后,另作一次住院。
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从业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镇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镇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观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镇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人员自负。
第十条 (部分特殊病种的支付办法)
参保人员因甲类传染病住院或者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镇保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观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镇保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镇保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