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2003年11月12日)
一、 纳税信誉等级级别评定标准
(一)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在95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定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
1、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2、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3、在一个评定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
4、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5、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二)A A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的。
(三)A A A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为:考核评分在95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的。
(四)B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在70分以上不足95分,且未有C级所列条件。
(五)C 级信誉等级评定标准:
考评分不足70分或者在评定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到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
2、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5 、有偷、骗、逃、抗税行为的;
6、有未接受处理的税务违章行为的;
7、有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
8、一个评审年度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9、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10、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11、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的;
12、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被判违法犯罪的。
二、 纳税信誉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人评定年度中,有下列违章情形的,违反一项扣一分,同一项目多次违反或每有一个百分点的有一次(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每项分数扣完为止。
(一)税务登记(10分)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