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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代征人、代征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3 日下发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税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甲方(地税机关):
  乙方(代征人):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
  等单位(个人)的收入(行为)缴纳的税。
  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甲方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以地税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解缴税款。
  纳税人拒绝乙方依法代征税款时,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由甲方负责追缴税款。
  三、甲方根据《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及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给乙方委托代征手续费。
  四、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应付给甲方与不征或者少征税款金额相同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及时解缴代征税款,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算支付给甲方未解缴代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可中止委托乙方代征税款,并收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代征代缴税收票证。
  五、甲方未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要求付给乙方委托代征手续费,乙方可中止受托代征税款。
  六、甲方因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解除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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