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255号 2003年11月21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局第六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1995年4月3日印发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税款的暂行规定》(青地税征[1995]1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经市局批准,可以对小额、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取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的办法。
第三条 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应当与受托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四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范围;
(二)地税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代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代征人的权利;
(五)地税机关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字号;
(二)代征人名称;
(三)代征的范围;
(四)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
(五)税款代征环节和计税依据;
(六)代征凭证、缴国库凭证;
(七)税款解缴的国库和缴国库期限;
(八)地税机关对代征工作的要求;
(九)代征手续费;
(十)委托代征期限;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代征人应当在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税机关的规定,以地税机关的名义依法、文明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