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255号 2003年11月21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局第六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1995年4月3日印发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税款的暂行规定》(青地税征[1995]1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经市局批准,可以对小额、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取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的办法。
  第三条 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应当与受托代征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四条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范围;
  (二)地税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代征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代征人的权利;
  (五)地税机关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字号;
  (二)代征人名称;
  (三)代征的范围;
  (四)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
  (五)税款代征环节和计税依据;
  (六)代征凭证、缴国库凭证;
  (七)税款解缴的国库和缴国库期限;
  (八)地税机关对代征工作的要求;
  (九)代征手续费;
  (十)委托代征期限;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代征人应当在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税机关的规定,以地税机关的名义依法、文明代征税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