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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03]267号)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减轻农村和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后农村用电实行“四到户”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已包含在农村用电结交价格内的,不得再另外收取。
  二、用电企业无自备电工且自愿委托由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电力设施的,供电企业可按每千瓦时0.02元收取维护管理费(需在电费发票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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