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对企业的资信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交换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提供信息服务。银行、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收集、整理本系统掌握的企业信息特别是信用信息的制度,并负责信息的交流、利用、维护、更新和管理。
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采取中介机构先行评估、行业协会动态监督、市联合征信机构综合评价的办法,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各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应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要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予以授信,对守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制度,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在信贷、担保、工商注册、年检、税务等方面,给予优先或一定形式的奖励。同时,要加大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制假售假、有意不履行合同、恶意逃废债务、财务报表不真实、偷税漏税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面向社会公告,并通过行政及法律等手段进行惩罚。
(三)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明晰各类企业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和市场信用缺失的深层次问题。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努力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大治本工作力度,运用电子网络等先进技术,推进各类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有效遏制损害市场信用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
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为重点,扎实开展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提高我市金融信用等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运用法律、经济、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恪守信用,做到按期还本付息;在企业兼并、重组改制、破产等过程中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调动银行等金融部门支持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要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实行联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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