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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三)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12月31日前结束,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规章和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执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机关,一律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进一步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作,对由两个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快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需要由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存在必要性的定期评价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1号),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市监察局负责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有关制度,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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