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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二、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一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不一致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经审核后按程序报立法机关和市政府审定;县区政府文件和市政府部门文件自行清理、修改或废止,清理情况应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其中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文件和省政府规章、文件以及省政府部门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先行清理,注明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待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公布后再作处理。行政许可收费清理,由市物价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负责清理,清理情况应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二)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纠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做出决定。县区政府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情况,应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情况,应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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