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评选条件与考评程序
(一)评选条件
信用农户(法人)评选基本条件:
1.农户(法人)在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贷款到期能按时归还本息。
2.农户(法人)之间无因相互间欠债不还等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其他不讲信用行为。
信用村评选基本条件:
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工作,积极协调银企关系,帮助组织资金清收信用社旧贷款,信用社和村级行政组织、企业、农户之间关系发展良好;
2.村级企业在改制、经营过程中没有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且无拖欠贷款的企业、农户占辖内贷款企业、农户总数的80%以上;
3.行政村区域内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民间高利借贷及金融“三乱”行为能够及时查处,并得到有效遏制。
信用镇评选基本条件:
1.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带头倡导信用,支持当地金融工作,辖内银政、银企关系良好,乡(镇)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村民(法人)信用意识较强;
2.辖内“信用村”占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
3.行社内控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和重大经济金融案件;
4.行社资产质量高,不良贷款率在20%以下,当年新增贷款利息回收率在98%以上,存量贷款利息回收率逐年提高。
(二)考评程序
“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原则上实行两年一次,“信用村”及“信用镇”的评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次,均不设终身制。
1.申报。参创的农户(法人)、村及乡(镇)提出评定申请,填写评定申报表。“信用农户(法人)”的申报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名称)、家庭(企业)基本情况,与社行及其他方发生借贷关系的情况,评定后保证做到的守信行为等。“信用村”、“信用乡(镇)”的申报内容应包括:名称、当地借贷及信用状况、经济发展情况,评定后维护和进一步改善本地信用环境的规划及措施等。
2.审核。村考评小组对“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申请进行审核,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村”评定申请进行审核,县(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乡(镇)”评定申请进行审核。
3、认定。“信用农户(法人)”的评定由村考评小组推荐,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农户(法人)”条件予以认定;“信用村”的评定由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县(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村”条件予以认定;“信用乡(镇)”评定由县(市)创建办公室推荐,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乡(镇)”条件予以认定。正式认定前均需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