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哈尔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哈尔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哈尔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单位之外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及社区建设相协调;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分类推进,逐步到位。
二、工作目标
2003年底前,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到其所居住街道和社区,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2004年底前,将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到其所在社区管理;2005年底前,争取将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全面实现退休人员与企业脱离、养老金由社会化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的目标。
三、对象和范围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均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中央下放到我市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也要纳入其所在街道和社区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