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由市房产住宅局测算提出意见,与市产改办协商后确定;土地过户登记费、管理费按每办结一户2000元标准(其中,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产权交易鉴证服务费按每办结一户2000元标准,由市产改办统一结算,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有关房产、土地权属过户契税,按哈发(2001)8号、哈发(2002)6号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制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时,如原企业的行业审批或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可不再重新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八)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自行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续保手续。
(九)非国有企业参与兼并国有企业,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具体要求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改革的文件,吃透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搞好市属商业企业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合力搞改革上来,形成人人顾全大局,人人投身改革的良好局面。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做到改制和生产经营两不误。要认真做好企业稳定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遵纪守法,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妥善安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改制后的新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安排原有企业职工,对在本企业安排确有困难的,也要采取广开就业门路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离退休人员要按有关政策,该计留的要留足,以解除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人为流失。在企业改制和下放工作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不准随意提高职工补偿标准。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业改革是全市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站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全局高度,深化对国有商业企业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全力支持改革,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必要条件。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认真研究解决好商业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七、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