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
(八)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工资,含单位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九)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发薪日,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金。
(十一)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可以按个人身份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十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依照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承担和支付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十三)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招用的外来劳动力,按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非全日制用工或就业的登记备案手续
(十四)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十五)城镇失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的,须持本人失业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非全日制就业卡》。
(十六)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应如实填报《非全日制用工登记备案明细表》,同时提供招用劳动者的《非全日制就业卡》(非城镇失业人员可提供其它有效就业状况证明),到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职业介绍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携带增减人员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非全日制就业卡》,到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职业介绍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其它有关规定
(十八)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并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