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劳发[2003]106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制定了《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大连市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用工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可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违反与其他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非全日制就业的城镇劳动者档案可以委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代理机构保管。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