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3]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设置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订本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以及对事故进行调查、技术鉴定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的除外)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六)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