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市设立办事机构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2)26号)、市编办《关于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通知》(十编发(2002)18号)和市政府61号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和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经研究,决定十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在全市范围内设立办事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东风汽车公司分中心和汉江集团办事处,并在各县市设立办事处,均作为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同时撤销张湾、茅箭区、十堰高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业务移交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各县市要强化大局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设置的政策和要求,务必在2004年6月底以前完成办事处的组建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市政府61次专题会议精神,原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2002年全面清理、审计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册、票据、债权债务、人事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全面移交,并办理正式的移交手续。各地政府及编制部门应按十编发(2002)18号文件精神和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严格控制编制数,从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人员中择优录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未录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也可以依据机构改革的相关政策对富余人员进行分流安置。
三、2002年,由审计局牵头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全面清理审计,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挤占挪用现象,市审计局提出了整改意见(十审社发(2002)72号),各县市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谁挪用谁归还、谁借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清收,于2004年6月底以前全部收回,因特殊情况难以收回的由当地政府制定明确的归还计划;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4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