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伪造、损毁、隐匿证据,或推卸、转嫁责任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具体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请示报告过程延误有关工作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构、职责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决定调查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三)审议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行政过错行为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责任追究的,应当由上级机关、同级政府或监察机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