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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和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对不应处罚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六)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违反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善,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对上级指示、命令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所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不处理的;
  (四)由行政管理机关集体讨论审批的行政管理事项,不按规定审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者违反规定自拟审批项目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物资或应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资金不纳入的;
  (六)违反规定对应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行政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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