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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家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廉洁勤政行为规范(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被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行政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或要求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行为过错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办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许可或者对不予受理、审批、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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