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已经2003年11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现代城市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及市以下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开发区、居民住宅区、自然村(屯)、农林牧副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
(三)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山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 市、县(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二)审核、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事宜;
(三)推行、监督标准地名、译名的使用;
(四)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同级专业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五)编制地名标志计划,设计制作、安装地名标志(不含街路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
(六)定期普查地名,组织编纂地名出版物;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七)查处违法使用地名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民政部门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编码、安装、管理、监督、检查,收集管理地名资料,查处违法使用地名行为等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先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