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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九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不得购买和使用《安徽省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品种目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购进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备查: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法票据。
  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一)检查药品外观性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各项内容,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二)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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