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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药监市[2003]347号)


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流通终端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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