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药监市[2003]347号)
各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流通终端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