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元旦、春节
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决定在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于2003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l、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192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且月养老金不到750元或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