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贴息政策年度审核及贴息金额的支付
1.购房家庭在登记后次年起,每年凭贴息结算处的书面通知,携带以下资料到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1)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上年度银行贷款结息清单
(3)《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
(4)贴息专用存折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应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由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将年度的贴息金额拨付到购房家庭在指定银行开具的贴息专用存折;对资料不全、条件不符的购房家庭,不予拨付年度贴息资金。
3.贴息结算处和各区县代理点对已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进行抽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购房家庭,除取消其享受贴息政策资格外,还应追回已支付的贴息资金,并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中。
六、其他
(一)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享受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迁离本市、司法裁决、产权人死亡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从转让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二)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确需转让的,购房家庭应持迁移证明、司法裁决书、死亡证明等材料向贴息结算处提出商品住宅转让申请,然后凭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批准文件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规定的材料,向商品住宅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和登记手续;未取得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该享受贴息政策商品住宅的交易过户和登记。
(三)购房家庭将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用于非自住使用的,自改变用途的月份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略)
附件二:《购房家庭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附件三:《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略)
附件四:《动拆迁证明》(略)
附件五: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及各区县代理点地址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