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贴息政策的办理规程
(一)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
1.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到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简称“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在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表》
(2)《申请表》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购房时产权人所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8)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9)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购房家庭在办理所购商品住宅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应持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见附件三)。
3.对已购公有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但因市政重大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购房家庭,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时,应提供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动拆迁证明》(见附件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上相应注明。
4.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或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未被动拆迁(或未列入拆迁范围)等不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即不能出具“动拆迁证明”的购房家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5.购房家庭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后,可到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领取《申报表》和《申请表》,或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上述表格。
6.贴息结算处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不实、资料不全、条件不符的购房家庭应不予登记;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当场打印《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交购房家庭,购房家庭凭此卡到指定银行开具贴息专用存折。
7.贴息结算处应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稽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享受贴息政策资格。
8.贴息结算处贴息登记受理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度的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