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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五、关于贴息政策的办理规程
  (一)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
  1.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到上海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简称“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在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表》
  (2)《申请表》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购房时产权人所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8)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9)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购房家庭在办理所购商品住宅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应持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见附件三)。
  3.对已购公有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但因市政重大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购房家庭,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时,应提供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动拆迁证明》(见附件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上相应注明。
  4.对商品住宅转让价格、建筑面积明显不实,或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且未被动拆迁(或未列入拆迁范围)等不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即不能出具“动拆迁证明”的购房家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5.购房家庭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后,可到贴息结算处或各区县代理点领取《申报表》和《申请表》,或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上述表格。
  6.贴息结算处对购房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不实、资料不全、条件不符的购房家庭应不予登记;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当场打印《购房贷款贴息登记卡》交购房家庭,购房家庭凭此卡到指定银行开具贴息专用存折。
  7.贴息结算处应对初审合格的购房家庭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稽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享受贴息政策资格。
  8.贴息结算处贴息登记受理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度的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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