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购房家庭在政策享受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自还清贷款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五)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例:某家庭在2003年10月贷款购买面积90平方米,单价3500元的商品房一套,2002年度该家庭人均收入为13500元,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13250元,则该家庭2003年不能享受贴息政策。假如该家庭2003年度人均收入为13700元,而2004年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为13800元,则该家庭可自2004年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三、关于贴息政策实际享受贴息金额的计算
(一)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根据购房的实际贷款金额、可享受政策期限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总价、面积等,按年计算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并逐年支付。
(二)购房家庭实际享受的年度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乘以适用贴息比例与当年度可享受贴息政策的月份权数确定。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
(三)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含),可按90平方米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
四、关于家庭成员年收入的申报确认
(一)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成员,应单独填写《购房家庭成员年度收入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如实申报年度全部收入。其中家庭成员为在职职工的,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在该表上盖章确认;家庭成员为非在职职工的,应由购房家庭户籍所在街道在该表上盖章确认;未成年人的《申报表》由监护人填列。
上述家庭成员须按《申报表》的填表要求在声明栏内签名或盖章,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贷款产权人应凭经确认的《申报表》,汇总家庭全部成员收入情况,如实填写《购房家庭贷款贴息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承诺在享受贴息政策期内,不转让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本实施意见列明的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