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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本市
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沪财预[2003]12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房地资源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对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40号)文件精神,做好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实施意见规定如下:
  一、关于享受贴息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拥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
  (二)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按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是指购房时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直系亲属,以及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及在外地就学的子女。
  (三)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是指购房家庭在实际可享受贴息政策的前一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可扣除计算。
  (四)在规定的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
  (五)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不享受贴息政策,但所购公有住房因市政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除外。
  (六)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13250元。今后年度的受理标准由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公布。
  二、关于贴息政策的执行期和实际享受期
  (一)贴息政策的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二)贴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三)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首付房款和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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