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有组织、有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并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及时部署、精心安排和认真检查。
2.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3.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撤销和修改。
4.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进行了认真落实,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市政办发[2003]131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
2.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3]10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3]16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已对该撤销的园区做出了撤销决定,对该重新整合上报的园区已形成了基本意见上报市政府。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未开发利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权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2.2000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形市场建设、地价体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今年下半年招拍挂比例有较大幅度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