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制定有利于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有利于引导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具体办法。
(八)各级建设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中时,要力求做到每个街道办事处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和居委会要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改、扩建或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要按规划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姑)用房或用地,并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九)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项目与内容,制定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可予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三、深化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改革
(一)坚持多途径兴办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举办主体多元化。要加快城市卫生资源向社区卫生服务转移,引导各类卫生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可通过国有基层医院转型、大型医院直接举办、企业医疗机构改造等途径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允许民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竞争,增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二)以需求为导向,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各种专科特色医疗保健服务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服务模式多样化。
(三)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公开招聘、全员聘用。推行医院和社区之间的人才交流,鼓励三级医疗机构人员采取挂牌、兼职、下派等多种形式向社区流动。
(四)加快推进社区全科医师、护士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力争到2005年培养100名骨干师资,500名全科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以全科医师、护士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