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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
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1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药监局、省物价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加快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卫生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加强政策指导,深化城市卫生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城市卫生资源结构的调整,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卫生服务基本需求。
  (二)总体目标
  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建设入手,以转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模式为重点,城市医疗卫生结构调整和功能转变为核心,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全科卫生人才培养等工作。到2005年,力争在全省建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成30个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平均达到40%左右,基本形成结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较为齐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框架。到2010年,力争在全省建成10个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成100个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平均达到80%以上,形成符合我省实际,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能够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城市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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