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综合协调办理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国际招标、成套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本省有关技术贸易的对外援助项目;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援外资金、接外专项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申报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并对无偿援助及赠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组织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赋予本省的对越边贸政策、对台小额贸易政策,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十)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和风险基金使用项目的申报;负责国内外贸易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国内外贸易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省口岸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口岸单位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及查验工作;负责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的管理工作;负责口岸各单位对外工作之间的协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
(十二)拟定本省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省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报批;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的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十三)指导本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编报本省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执行国家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参与有关机电产品关税、外汇事务的协调。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指导全省内外贸行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有关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内设省口岸管理办公室1个副厅级机构,共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