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合所得税汇缴,做好有关所得税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征管办法的继续深化
今年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关于
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等一系列新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市局也都相应配发了意见。这些政策的出台,对规范部分行业和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结合所得税汇缴,对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落实和检查,发挥新政策在改进和提高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同时,要结合新的政策规定,继续推进有关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的深化。
五、突出抓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今年以来,上级连续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单位要结合所得税汇缴,做好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按减免税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从速做出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的,其预缴所得税时未入库的税款,予以补交,保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六、继续做好所得税分享后企业资产流动的调查分析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加强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征管工作,将税源监控重点转移到利用分享政策,转移利润和大集团改组改制方面上来。加大对所得税分享后企业利用国地税征管交叉,通过新组建企业转移利润的监控,加强与国税局的工作协调,防止企业通过所谓新办企业享受优惠,转移利润的情形。
七、做好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和信息化管理
汇缴期间,各单位应做好各类所得税减免税、扣除项目的审批工作,要将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审批扣除项目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报送时限告知纳税人,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纳税人及时办理汇缴申报。对须经市局核准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