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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二) 限制或者禁止上课、集会、宴会以及举办其他大型活动;
  (三) 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四) 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包括私立医院机构及其医疗资源;
  (五) 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六) 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七)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及时予以宣布。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秩序和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封锁、控制和隔离,对干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城管部门负责主次干道、新村街巷及城乡结合部市容环境的执法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器械的安全有效;
  (五)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六)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的突发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七)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理科学知识,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卫生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
  (八)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交通道口、渡口、车站、运输工具及人员防范和检查;
  (九)物价部门负责防治物品的物价控制和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
  (十)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的防范、检查;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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