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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淄博新城区地震小区划结果应用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淄博新城区
地震小区划结果应用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3]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淄博新城区的抗震设防工作,市政府和省地震局联合开展了淄博新城区地震小区划工作,区划结果已经省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并经中国地震局批准,作为淄博新城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和依据。根据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2002第7号),为切实搞好淄博新城区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淄博新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必须使用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地震动参数。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意见书》,并作为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将新城区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应用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程序。
  四、地震小区划结果实行有偿使用,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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