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资质认定。由市废旧物资收购整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有身份证、暂住证的外来从事流动收购和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中具备流动收购能力的人员进行登记,发放废旧物资流动收购许可胸卡、运输工具和服装。
(三)加强教育培训。由市废旧物资收购整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流动收购队伍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流动收购人员行业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逐步提高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素质。
(四)开展稽查工作。市废旧物资收购整顿管理办公室和各区管理站配备稽查人员,按照“四统一”的要求,加强废旧物资流动收购工作监督、检查,对流动收购人员中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由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明确整顿要求、登记手续和取缔内容等;组织开展废旧物资流动收购调查摸底,全面部署整顿工作。
(二)规范引导阶段(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对外来从事流动收购和本市愿意从事流动收购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资质认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废旧物资流动收购许可证;按流动收购、交售区域组织流动收购自治小组。
(三)清理取缔阶段(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计划委、工商局、供销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依法取缔违法、违规收购行为,打击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制度建设阶段(2004年7月至2004年10月):建立健全废旧物资流动收购整顿管理制度、工作联系制度、通报沟通制度、稽查检查制度、规范发展制度,依法保护流动收购者的正当权益;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备经营资格的业户依法给予工商登记。
五、组织领导
整顿废旧物资流动收购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供销社、发展计划委、工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市废旧物资收购整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助理巡视员原东生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供销社副主任候绍贤、市发展计划委专职委员李长朴、市工商局副局长王宝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李毅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市公安局和供销社抽调。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特业管理,治理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中的违法扰民问题;市供销社负责流动收购的示范引导、业务协调和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工作;市发展计划委负责流动收购废旧物资出省、出市的指导工作;市工商局负责规范废旧物资收购秩序的指导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整顿城市秩序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