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办理生育手续实施细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
  5、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
  6、一方户籍为外省市的,要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符合《条例》十八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簿;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
  5、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孕检证明;
  6、申请前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须提供退费收据或退费证明;
  7、一方户籍为外省市的,要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8、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9、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须提供户籍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办理后丢失的,应提供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下列情况须提供经大连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鉴定的证明:
  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1、双方均在海岛上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海岛居民,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应仍在海岛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海岛常住户口。
  12、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供《革命烈士证》。
  13、一方是残疾军人的,提供国家颁发的《残疾军人证》。
  第五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生育,但在转变之日前已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