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办理生育手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育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出生统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辽计生委发[2003]9号)和《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户籍在我市的公民,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应按照《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生育。初次生育的,怀孕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生育登记单》。符合
《条例》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须先办理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怀孕。
农民夫妻属于婚嫁关系女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要求随父落户且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应在接收方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夫妻双方在我市境内常住,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户籍在外省市,要求在我市生育并落户的,户籍在外省市一方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拟落户地办理。
夫妻双方在我市境内常住,但双方户籍均在外省市的,不能在我市办理生育手续。
第三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怀孕后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簿;